• 文章标题
  • 文章摘要
  • 文章内容
  • 全文搜索
首页 » 新闻动态 » 南京市栖霞中学章程

南京市栖霞中学章程

浏览数量:112     作者:南京市栖霞中学     发布时间: 2018-12-24      来源:本站

南京市栖霞中学章程


 

(经2018912日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南京市栖霞中学始建于1923年,校址位于金陵东郊栖霞山麓,时为江苏省立乡村师范分校,后由江苏省教育厅正式命名为江苏省立栖霞乡村师范学校,校长是我国著名乡村教育家、陶行知思想积极践行者黄质夫先生。

1956年栖霞乡师送走最后一批师范毕业生,改为普通中学。2007年与南京市烷基苯厂中学合并,仍沿用南京市栖霞中学校名,一校两址。2012年与江苏省体育局训练中心合作办学,负责运动员学生的文化课教学管理。20148月,学校搬迁至易地重建的新校区——栖霞区尧化街道金尧路15号,并完成初高中分离,南京市栖霞中学成为独立高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市栖霞中学是一所实施3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现为江苏省三星级高中,隶属于栖霞区教育局。校址为南京市栖霞区金尧路15号。

    第三条  学校坚持“毅行”办学理念和“枫叶片片红”的培养目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培育和提升学生核心素养,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四条 学校以黄质夫先生建校之初所立的“诚、勤、公、毅”为校训,以“智如日增,勤奋为本”校风;以“德能感人,才能胜任”为教风;以“明责明礼,自觉自治”为学风,努力打造有“质夫精神”的特色文化校园。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六条  学校的校徽为红色圆形内以“人”字托起枫叶,象征莘莘学子在老师的呵护和社会的关爱下茁壮成长,体现了“枫叶片片红”的学校办学目标,让每位学生在栖霞中学这片沃土上尽情绽放生命的绚丽。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校长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执行。

4.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6.积极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7.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8.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九条  校长有下列权利: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聘任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十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室、总务处、安全处、团委、工会、年级部等部门。

办公室负责上传下达、各处室协调、外务接待、人事工作;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德育处负责学校教育、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教科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工作;安全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团委负责各班团支部和学生会工作,并协同德育处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工会根据《工会法》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将组织任命与民主推荐、竞聘上岗相结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聘任;团委设书记由组织考察提名,民主评议选举;工会主席经全体教职工大会选举确认。

第十二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决策学校各项工作。党政联席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长、书记、副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会议记录,必要时可扩大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学校每月召开两次行政会议,行政会议由各部门汇报工作,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意见。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党总支、校长室、德育处、工会、团委及年级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德育工作。德育处、团委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老同志在传承革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等方面的教育作用。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建立家长学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形成教育合力。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年级部管理。年级部主任负责本年级日常工作的管理,年级组长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班集体建设的指导者、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是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骨干,是沟通家长和社区的桥梁,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学校要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责任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班主任由德育处、年级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注重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认真贯彻《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南京市栖霞中学学生奖惩条例》,将规范化为学生的自觉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升学科素养,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学校要健全课程体系,设定必修课程,精致选修课程,强化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有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制定教育科研工作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论文评审办法、科研活动规则、校本研训方案、成果推广与奖励措施、科研管理细则,指导学校科研规范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分管校长、教务处、教科室、教研组、备课组管理体制。按学科设立学科教研组,教研组长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校本研修。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长由教科室管理。

分年级建立学科备课组。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和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报教务处、年级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全体教师要按照《南京市栖霞中学教师教学常规》的“五认真”要求开展教学活动,教师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是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形势需要进行课程改革。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退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教科室要加强对各场馆和功能室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八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后勤、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全校教职工都要充分认识校园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提高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每月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共同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第三十条  负责学校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值班巡逻制度,确保校园安全。

第三十一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采用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四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宿舍和食堂的管理,确保人身、财产和食品安全。

第三十六条  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为尽快实现学校的宏伟目标奠定物质基础。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总支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总支全面负责“一主两翼”工作,加强对工会、团委等组织的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成立校务委员会,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一)校务委员会由扩大学生、家长、社会贤达组成,有在学校重大问题上的管理决策参与权。校务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其中学校领导随职务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作相应调整。

(二)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和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和管理实际需要确定,应为单数,其中学校委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三)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侧重于协调学校外部关系,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校长负责制”是中心,校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两者构成校长负责制的辅助决策系统,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依法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以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责任督学及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教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职员、工人要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必须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对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待岗降薪直至辞退。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教师必须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学校努力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第五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的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自治自律的群众组织,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会干部由各班推荐代表,经竞选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订有关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市栖霞中学校长室。


版权所有 2021  南京市栖霞中学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金尧路15号 电话:025-85763195  校长信箱:qxzxxzxx@163.com  
备案证书号  苏ICP备12062907号 
  苏公网安备 32011302320245号